卫政复决字〔2022〕28号
发布时间:2022-12-26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办公室 字体:

申请人:宦某某。?

被申请人:欢乐水果机,经典老虎机:公安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6月29日作出的卫公(国保)行罚决字〔2022〕14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欢乐水果机,经典老虎机:2022年7月13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卫公(国保)行罚决字〔2022〕14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6月28日下午13时30分被欢乐水果机,经典老虎机:公安局以无人机作业安全审查名义进行传唤,并于2022年6月29日下午15时被宣告行政拘留。本次无人机作业是受成都纵横大鹏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进行的卫河流域地下水巡查项目,项目委托书、项目区空域审批单等材料齐全,且申请人已通过无人机厂家的无人机培训,并按要求及时向新乡机场飞行管制室提交了空域

申请与报告。

被申请人称: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2022年6月28日12时许,答复人发现有一架无人机在卫辉境内上空飞行盘旋,并伴有强烈的轰鸣声。经查,2022年6月18日以来,宦某某伙同李书文、巩玉会在没有通过主管部门考试,且未取得无人机驾驶航空器系统操作手合格证的情况下,多次擅自操作无人机(该无人机重35千克,翼展4米)在河南省欢乐水果机,经典老虎机:境内沿倪湾至汲水镇上空中飞行。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宦某某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宦某某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欢乐水果机,经典老虎机:公安局以宦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宦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因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二、答复人对宦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法律依据适用正确、处罚适当。答复人发现违法行为后,对案件进行了立案、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宦某某作出卫公(国保)行罚决字〔2022〕14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该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宦某某。因此,本案程序合法,法律依据适用正确、处罚适当。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法律依据适用正确,处罚适当。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机关查明的事实与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机关认为:根据《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规定:“2.适用范围:(3)适用无人机分类规定,空机重量(千克)15<W≤116为IV类无人机。5.管理机构:(2)下列情况下,无人机驾驶员由行业协会实施管理,局方飞行标准部门可以实施监督:B.在融合空域内运行的III、IV、V、VI、VII类无人机。6.行业协会对无人机系统驾驶员的管理:(2)行业协会对申请人实施考核后签发训练合格证,在第5条第(2)款所述情况下运行的无人机系统中担任驾驶员,必须持有该合格证。”本案中,申请人驾驶的无人机重35千克,属于IV类无人机,需持有行业协会考核后签发的训练合格证,申请人仅通过无人机厂家的无人机培训即实施操控和驾驶无人机行为,构成无证驾驶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本案中,申请人无证驾驶无人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和理由,告知其陈述和申辩权,并结合申请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卫公(国保)行罚决字〔2022〕14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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