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豫 0781 环罚决字〔2023〕8 号
发布时间:2023-05-24 信息来源: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卫辉分局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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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新乡市欢乐水果机,经典老虎机:后河镇工业园区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孝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年 3 月 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 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喷漆生产线正在进行喷漆, 喷漆房大门及周围窗户敞开,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作业; 调漆车间正在调漆, 调漆车间大门敞开, 窗户未关闭,现场有一台电风扇正在向窗户外排风,配套的 UV 光解+活性炭吸附未运行,在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过程中,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并按照规定安装、 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照片; 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生产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录像、照片;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照片; 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年3月17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781 环罚告字〔 2023 〕2 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该行为适用专项处罚裁量基准(二) 大气污染防治类表 16, 计算公式: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 1 、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 裁量等级( 2 );2、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 符合环境功能区划, 裁量等级( 1 );3、企业规模:微型企业, 裁量等级( 1 );4、管理类别:简化管理, 裁量等级( 2 );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个月以下, 裁量等级( 1 ); 6 、超过限期改正时间: 限期改正,裁量等级( 1 );7 、受处罚次数: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裁量等级( 1 );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 1 ),?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 8,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 (结合上述案情和表? 16,B1=2,B2=1,B3=1,B4=1,B5=2,B6=1,B7=1,B8=1), 处罚金额 (X) : 83900? 元, 代入公式:83900=20000.0+(200000.0-20000.0)×[(4/5)?+(2?+1?+1?+2?+1?+1?+1?+1?)+(5?×8)]×0.5,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8390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的规定, 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喷漆生产线正在进行喷漆,喷漆房大门及周围窗户敞开,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作业;调漆车间正在调漆,调漆车间大门敞开,窗户未关闭,现场有一台电风扇正在向窗户外排风,配套的 UV 光解+活性炭吸附未运行,在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过程中,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捌万叁仟玖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卫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26060282524012-0001 ;代办 银行:欢乐水果机,经典老虎机:财政局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 回单到我局【财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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